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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244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農會總幹事聘任疑義

主旨

關於農會總幹事聘任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九○) 農輔字第九○○○五○六六八號函。

二 按農會總幹事係由理事會聘任,並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農會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定有明文。依此項規定,農會理事會聘任總幹事,係以委託其處理事務為目的,屬於委任契約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九○號民事判決、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號民事判決參照) 。次按農會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上開規定係屬委任契約中委任人要約之要件,屬農會內部行為之一環,而非受任人之承諾要件。再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本辦法係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授權訂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會聘僱人員之聘僱,應發給聘僱通知書。----。總幹事之聘任通知書並應書明比照本屆理事會任期之聘期,農會聘僱人員收到通知書後十日內,應填具到職報告----,向農會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即予銷聘。」顯見受聘報到就職為委任契約生效之要件。

三 本件依來函資料所述,臺灣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於本 (九十) 年四月二十五日召開,並依農會選舉罷免辦法選舉古○俊為理事長,同時依農會法規定,就總幹事遴選合格名單中,以十一票過半數記名表決通過聘任黃○星為總幹事;惟因新任理事長於會議結束後遭羈押,未能及時簽署會議記錄報 貴會備查及簽發聘書給黃○星君。嗣後古○俊於九十年六月一日停止羈押,並由 貴會於同年六月十二日同意恢復理事長職權,惟古理事長迄未簽署會議紀錄報 貴會備查及簽發聘書給黃君。依上開說明,臺灣省農會理事長並未簽發聘書給黃君,故黃君尚未接獲聘僱通知書,亦未於到職期限內報告就職,準此,臺灣省農會理事會與黃君之委任契約,縱經理事會決議過半數記名表決通過聘任為總幹事,仍未生效,即黃君尚非臺灣省農會總幹事,自不待言。

四 至於理事會得否以復議方式,重新回復到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理事會表決聘任農會總幹事之情況,並再次辦理聘任事宜,事涉人民團體相關規定之適用, 貴會既已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在案,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244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7 月 08 日發布,要旨:關於農會總幹事聘任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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