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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0988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農會理事當選後,於任職期間喪失候選資格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其任職期間出席理事會而參與各項決議,主管機關得依其權責予以解釋或審認,如對其效力有爭議,宜循農會法第 49 條之 2 規定處理

主旨

所詢農會理事當選後,於任職期間喪失候選資格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其任職期間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5 年 5 月 10 日農輔字第 1050022407 號函。

二、按農會法第 46 條之 1 第 5 項及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依來函所附本案行政爭訟資料,花蓮縣富里鄉農會理事譚君於 102 年 3 月 25 日就任後,於同年 4 月 25 日喪失理事候選資格,經花蓮縣政府於 103 年 1 月 23 日發函解除譚君理事職務(自處分送達日生效),嗣譚君就上開處分提起訴願,經貴會於 103年 5 月 7 日作成訴願決定,自 102 年 4 月 25 日起解除理事職務,而喪失農會理事身分(貴會 103 年 5 月 7 日農訴字第 1030704125 號訴願決定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96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641 號判決參照)。查譚君之農會理事身分,因貴會解除其職務而溯自 102 年 4 月 25 日喪失,譚君自該日至 103 年 1 月 23 日間,其出席理事會而參與各項決議(含聘任總幹事之決議是否違反農會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貴會得本於主管機關權責予以解釋或審認,如對其效力有爭議,宜循農會法第 49 條之 2 規定處理之。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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