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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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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其意涵在於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這表示一旦主管機關對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做出處分,一經送達相對人後即生效。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農會法施行細則,其中的案例是省農會對於總幹事恢復職權的相關處分,並針對法條中對送達發生效力的情形做出解釋。

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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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