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對於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其意涵在於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這表示一旦主管機關對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做出處分,一經送達相對人後即生效。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農會法施行細則,其中的案例是省農會對於總幹事恢復職權的相關處分,並針對法條中對送達發生效力的情形做出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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