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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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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會法第27條規定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根據目前最新的法律解釋,農會法第27條明確規定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為專任,不得兼職其他有給職務。並且在參考資料中,可以舉農會法第46條之1第5項規定的例子作為參考,其中明確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这些例子提供了對農會法第27條的解釋和應用。

立法沿革 8

(0191227 制定)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除名。   三、職員之退職。   四、清算人之選舉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0260507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修改章程。   二、會員之除名。   三、職員之退職。   四、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0320529 全文修正)

各級農會職員之候選人,以其所屬鄉農會或市區農會會員為限。

(0371126 全文修正)

鄉(鎮)農會或市區農會,如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其代表選舉辦法,由社會部定之。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總幹事及聘任職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登記公告,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0770607 修正)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登記公告,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四項之修正,將「聘任職員」修正為「聘、雇人員」,俾符實際。

(0800716 修正)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原條文之立法原意雖在倡導農會員工專業之精神,但農會為人民組織之一種,任何人民團體之成員參加公職競選並無限制規定,原條文之規定剝奪農會員工參政之權益,有違憲法平等之原則,故修正之;使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0980112 修正)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立法理由配合修憲,將「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此限」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27 制定)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除名。   三、職員之退職。   四、清算人之選舉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0260507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修改章程。   二、會員之除名。   三、職員之退職。   四、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0320529 全文修正)

各級農會職員之候選人,以其所屬鄉農會或市區農會會員為限。

(0371126 全文修正)

鄉(鎮)農會或市區農會,如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其代表選舉辦法,由社會部定之。

(0630531 全文修正)

農會總幹事及聘任職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登記公告,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0770607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四項之修正,將「聘任職員」修正為「聘、雇人員」,俾符實際。

(0800716 修正)

原條文之立法原意雖在倡導農會員工專業之精神,但農會為人民組織之一種,任何人民團體之成員參加公職競選並無限制規定,原條文之規定剝奪農會員工參政之權益,有違憲法平等之原則,故修正之;使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0980112 修正)

配合修憲,將「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此限」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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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27 條規定:「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