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第 27 條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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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會法第27條規定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根據目前最新的法律解釋,農會法第27條明確規定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為專任,不得兼職其他有給職務。並且在參考資料中,可以舉農會法第46條之1第5項規定的例子作為參考,其中明確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这些例子提供了對農會法第27條的解釋和應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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