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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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