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第 27-1 條
- 1.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 2.有前項情形者,後當選或聘任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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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農會法第 27-1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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