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農會法第 27-1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有前項情形者,後當選或聘任者,無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具有血親或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具有血親或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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