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農會得就有關農業之發達改良建議於中央及地方政府。
農會對於有關農業之發展改良事項,得建議於地方及中央政府。
農會對於有關農業之發展改良事項,得建議於地方及中央政府。
農會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冠以該區域之名稱。
農會分鄉、鎮(市)、區農會,縣(市)農會,省(市)農會及全國農會。各級農會得視事實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鄉、鎮(市)、區以下,應按實際需要,劃設農事小組,為農會事業基層推行單位;必要時,並得分班工作。
農會分為下列三級: 一、鄉(鎮、市、區)農會。 二、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 三、全國農會。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 全國農會未設立前,縣(市)農會之上級農會為省農會。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將農會層級由四級制修正為三級制。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且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成立時,辦理解散,併入全國農會。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全國農會未成立前,縣(市)農會之上級農會為省農會,作為臺灣省農會存續之依據。 四、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辦事處及第二項農事小組規定,分別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農會得就有關農業之發達改良建議於中央及地方政府。
農會對於有關農業之發展改良事項,得建議於地方及中央政府。
農會對於有關農業之發展改良事項,得建議於地方及中央政府。
農會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冠以該區域之名稱。
農會分鄉、鎮(市)、區農會,縣(市)農會,省(市)農會及全國農會。各級農會得視事實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鄉、鎮(市)、區以下,應按實際需要,劃設農事小組,為農會事業基層推行單位;必要時,並得分班工作。
一、第一項將農會層級由四級制修正為三級制。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且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成立時,辦理解散,併入全國農會。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全國農會未成立前,縣(市)農會之上級農會為省農會,作為臺灣省農會存續之依據。 四、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辦事處及第二項農事小組規定,分別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