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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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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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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農會分為下列三級: 一、鄉(鎮、市、區)農會。 二、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 三、全國農會。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
全國農會未設立前,縣(市)農會之上級農會為省農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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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任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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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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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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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職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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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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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會議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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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經費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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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監督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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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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