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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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會分為下列三級: 一、鄉(鎮、市、區)農會。 二、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 三、全國農會。
- 2.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
- 3.全國農會未設立前,縣(市)農會之上級農會為省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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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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