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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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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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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
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
主管機關
之
核
准,得組織上級農會。
全國農會應由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共同發起組織。
下級農會應加入其上級農會為會員,並應受其上級農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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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任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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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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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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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職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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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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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會議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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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經費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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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監督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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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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