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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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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
  2. 2.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得組織上級農會。
  3. 3.全國農會應由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共同發起組織。
  4. 4.下級農會應加入其上級農會為會員,並應受其上級農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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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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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8

(0191227 制定)

同一區域內每級農會以一個為限。

(0260507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實業部得召集全國省農會聯合會議。   一、實業部認為必要時。   二、經五省以上省農會之提議時。

(0320529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社會部、農林部得會同召集全國省市農會聯合會議。   一、社會部或農林部認為必要時。   二、經五省市以上農會之提議時。   前項聯合會議之代表人數,由社會農林兩部會同定之。

(0371126 全文修正)

鄉(鎮)或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者滿五十人時,應即發起組織鄉(鎮)農會或市區農會,下級農會成立過半數時,應即組織上級農會,鄉(鎮)或市區內具有會員資格者未滿五十人時,得加入附近鄉(鎮)農會或市區農會或聯合組織之。

(0630531 全文修正)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應發起組織農會。   下級農會成立過半數時,得組織上級農會。   下級農會應受上級農會之督導與稽核。

(0770607 修正)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應發起組織基層農會。   下級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時,得組織上級農會。   下級農會受上級農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將末句所定「農會」修正為「基層農會」,以求明確。   二、第二項援技師法、建築師法、教育會法之立法例,修正為「下級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時,應組織上級農會」。   三、第三項將「督導與稽核」修正為「輔導」,以符實際,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上級農會輔導下級農會之辦法,以加強上下級農會之連繫。

(0970718 修正)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應發起組織基層農會。   下級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組織上級農會。   下級農會受上級農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全國性農會組織之成立應不受限下級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時方得組織之規定,應視實際需要專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組織之。

(1010119 修正)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   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組織上級農會。   全國農會應由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共同發起組織。   下級農會應加入其上級農會為會員,並應受其上級農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農會層級由四級制修正為三級制,爰將第二項修正為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組織上級農會。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全國農會發起組織之成員。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四項,並增訂下級農會應加入其上級農會為會員之規定,俾使農會層級分明,發揮上級農會輔導下級農會之功能,並可使全國農會之會員組成更為明確。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191227 制定)

同一區域內每級農會以一個為限。

(0260507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實業部得召集全國省農會聯合會議。   一、實業部認為必要時。   二、經五省以上省農會之提議時。

(0320529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社會部、農林部得會同召集全國省市農會聯合會議。   一、社會部或農林部認為必要時。   二、經五省市以上農會之提議時。   前項聯合會議之代表人數,由社會農林兩部會同定之。

(0371126 全文修正)

鄉(鎮)或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者滿五十人時,應即發起組織鄉(鎮)農會或市區農會,下級農會成立過半數時,應即組織上級農會,鄉(鎮)或市區內具有會員資格者未滿五十人時,得加入附近鄉(鎮)農會或市區農會或聯合組織之。

(0630531 全文修正)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應發起組織農會。   下級農會成立過半數時,得組織上級農會。   下級農會應受上級農會之督導與稽核。

(0770607 修正)

一、第一項將末句所定「農會」修正為「基層農會」,以求明確。   二、第二項援技師法、建築師法、教育會法之立法例,修正為「下級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時,應組織上級農會」。   三、第三項將「督導與稽核」修正為「輔導」,以符實際,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上級農會輔導下級農會之辦法,以加強上下級農會之連繫。

(0970718 修正)

全國性農會組織之成立應不受限下級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時方得組織之規定,應視實際需要專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組織之。

(1010119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農會層級由四級制修正為三級制,爰將第二項修正為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組織上級農會。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全國農會發起組織之成員。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四項,並增訂下級農會應加入其上級農會為會員之規定,俾使農會層級分明,發揮上級農會輔導下級農會之功能,並可使全國農會之會員組成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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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法第 8 條規定:「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個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會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