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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
  2. 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得組織上級農會。
  3. 全國農會應由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共同發起組織。
  4. 下級農會應加入其上級農會為會員,並應受其上級農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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