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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27 條

  1. 1.農會因業務需要進用之特約人員,其相關人事費用應編列於用人部門之用人費或業務費,當年度可支應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人費:各部門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度於用人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總用人費百分之十。 二、業務費:各部門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度於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
  2. 2.農會因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致其用人費超過前項第一款規定時,得以原基本工資聘用之人數,依基本工資調幅及其相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雇主提撥退休金等調整後之金額增加,不受前項第一款限制,且其當年度特約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上年度。
  3. 3.特約人員按月支薪者,其每月薪資以八十二薪點計算之金額為上限。
  4. 4.特約人員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約定於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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