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66 條
- 1.農會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農會應依勞動基準法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農會總幹事之職業災害補償,比照之。
- 2.在職之農會員工遇非職業災害死亡時,農會應一次給予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撫卹金。
- 3.農會辦理前二項事宜所需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金,應由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支應;農會有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或其他方式,並由該保險或其他方式支付撫卹金者,得抵充之。
- 4.撫卹金之受領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
- 5.農會為其員工辦理投保商業保險或其他方式之經費,應由總用人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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