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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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會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達五人以上者,應設人事評議小組,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 2.人事評議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總幹事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部門主管及非主管之編制員工擔任。
- 3.委員每滿三人應至少有一人由編制員工票選產生,其他委員由總幹事就主管人員中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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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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