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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78 條

  1. 1.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2.未設人事評議小組之農會,前條所定評議事項,逕由人事主辦人員擬議送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3.不服評議結果之受評者,應於通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檢具理由向農會申請復議,並以一次為限。農會對於復議案件之答復,應自受理復議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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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清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8條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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