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78 條
- 1.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2.未設人事評議小組之農會,前條所定評議事項,逕由人事主辦人員擬議送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3.不服評議結果之受評者,應於通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檢具理由向農會申請復議,並以一次為限。農會對於復議案件之答復,應自受理復議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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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8條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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