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未設人事評議小組之農會,前條所定評議事項,逕由人事主辦人員擬議送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不服評議結果之受評者,應於通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檢具理由向農會申請復議,並以一次為限。農會對於復議案件之答復,應自受理復議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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