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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會編制員工員額比率,依其職等及進用,規定如下: 一、第六職等以上: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三十。 二、技工、工友: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
  2. 農會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足四十人者,得置秘書一人,四十人以上者,每滿四十人得增置秘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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