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任內所編送之各種報表、文件,如有錯誤,須重編時,後任應代為編製,其責任仍由前任負之。
本題所詢之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111條,是指前任任內所編送之各種報表、文件,若有錯誤需重編時,後任應代為編製,責任仍由前任負責。根據此法條,可舉例如上文提到的被上訴人農會會計股長辦理交代會計事宜的過程,以及後任會計股長曾芳玲監交事實的內容作為範例,顯示此法條在實際案例中的適用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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