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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報告編造期限如下: 一、日報:於次日上午編造完竣。 二、月報:於次月五日前編造完竣。 三、年報: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編造完竣。
  2. 年報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七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上級農會。
  3. 金融事業年報編製應依農業金融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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