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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記帳憑證分為下列各種: 一、現金收入傳票。 二、現金支出傳票。 三、轉帳收入傳票。 四、轉帳支出傳票。
  2. 前項各種記帳憑證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分之,並應依科目別彙總編製科目日結單憑以過入總分類帳。
  3. 第一項記帳憑證於經濟、保險、推廣事業部門得依實際需要採用複式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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