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51 條的第一項,該條規定了營繕或購置、處分財產應以公開招標為原則,並由監事會監察,其結果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這個規定倚循政府機關的標準辦理招標程序,並強調了監察的重要性。根據「司法院判決」,在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果招標價值在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或符合特定情形,則可用比價或議價方式處理,這展現了對於特殊情形的考量。 參考資料: 司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1563 號判決書,對於農會公開招標程序及特殊情形的適用進行了具體的解釋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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