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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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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產之折舊除經費所入所出會計類及接受捐贈所獲固定資產外,應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使用年限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費用處理: 一、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為二年以內。 二、固定資產之價值在新臺幣八萬元以內。
  2. 2.財產之折舊,應按月計提。
  3. 3.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60條的第1項,該條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折舊處理方式,主要根據行政院所定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和所得稅法的規定辦理。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將固定資產列為費用處理,比如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為二年以內或價值在新臺幣八萬元以內的情況。這是為了符合相關的會計和稅務法規。 舉例來說,根據以上規定,在農會的財務處理中,如果某一項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只有一年半,或者價值不超過八萬元,則可以將其列為費用處理,而不需要按照耐用年限表提列折舊。 參考資料:農會財務處理辦法最新修訂版本。

  • 所得稅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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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60 條規定:「財產之折舊除經費所入所出會計類及接受捐贈所獲固定資產外,應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使用年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