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各項專戶存儲基金,除職業災害補償、資遣、撫卹準備金及總幹事退休金之動支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非按其指定特種用途提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不得動支。
根據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75條的規定,農會各項專戶存儲基金必須按照指定特種用途提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才能動支,除了職業災害補償、資遣、撫卹準備金及總幹事退休金之動支能夠依據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這意味著農會在處理專戶存儲基金時必須經過理事會的審議才能夠動支,以確保基金的使用符合特定用途並且經過正式程序的決定。 參考資料:上述法條係引用自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辦法,為適用於農會管理及財務處理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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