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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部門應派駐信用部會計人員,專任辦理信用部會計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之指揮監督,並對主管會計人員負責。
  2. 信用部並應設置專任出納人員主辦出納事務,受信用部主管人員指揮監督,並對信用部主管人員直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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