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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考核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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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農糧、農業金融、農會輔導等有關機關及上級農會,依基層農會及上級農會考計分表所定考核項目與計分基準(如附表一、附表二),辦理農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年度考核。
  2. 2.前項年度考核,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評定,並將年度考核評定成績連同附表一、附表二以書面送達受考核農會、有關機關、上級農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全國農會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上級農會考核計分表所定考核項目與計分基準辦理年度考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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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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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考核辦法第 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農糧、農業金融、農會輔導等有關機關及上級農會,依基層農會及上級農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考核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