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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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之編制人事及財務,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及各該共同經營機構之需要,訂定章程或辦事細則,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主管機構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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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經營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了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的編制人事及財務,應遵從企業化經營原則,並根據各該共同經營機構的需要訂定章程或辦事細則,並且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主管機構核備後執行。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爭議事件,主要涉及到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的經營辦法。其中,上訴人主張第九次、第十次管理委員會決議應生拘束全體會員效力,而被上訴人則認為管理委員會決議內容應受到章程或辦事細則以及主管機構核備的限制。 在此案例中,根據法條第10條的規定,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的章程或辦事細則需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主管機構核備後才能生效,這一點也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爭議中有所體現。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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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