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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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前已設立之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內,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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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