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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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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會共同經營之事業以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業並經主管機關准者為限,其減免稅部分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並由內政部協調財政部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第3條,表示各級農會所共同經營之事業,需符合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業,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可減免稅部分。減免稅部分的處理則依據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並由內政部協調財政部辦理。 這段訊息中並無提到依照法條規定的具體案例或裁判書,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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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第 3 條規定:「各級農會共同經營之事業以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業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減免稅部分依同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