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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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第3條,表示各級農會所共同經營之事業,需符合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業,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可減免稅部分。減免稅部分的處理則依據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並由內政部協調財政部辦理。 這段訊息中並無提到依照法條規定的具體案例或裁判書,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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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