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農會之選舉、罷免,在開票結果宣布後,如有異議,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核辦,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分區投票選舉者,應於當場以口頭或書面向指導員申請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核復。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3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