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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休閒農業區之劃定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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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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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為輔導休閒農業區發展,得辦理休閒農業區評鑑,作為主管機關輔導依據。
前項休閒農業區評鑑以一百分為滿分,主管機關得依評鑑結果協助推廣行銷,並得予表揚。
休閒農業區評鑑結果未滿六十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輔導計畫協助該休閒農業區改善;經再次評鑑結果仍未滿六十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
廢止
該休閒農業區之劃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休閒農業區之劃定及輔導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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