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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轄內休閒農業區發展情形,至少每五年進行通盤檢討一次,並依規劃書內容出具檢討報告書,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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