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轄內休閒農業區發展情形,至少每五年進行通盤檢討一次,並依規劃書內容出具檢討報告書,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進行一次休閒農業區的通盤檢討,並根據規劃書內容出具檢討報告書,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休閒農業區的健全發展,並要求地方政府定期檢視休閒農業區的狀況,以確保其符合規劃並適應當地發展需求。這項規定的依據可以從「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本身找到,並且可以舉出相關的法規內容及案例以支持解釋。由於我沒有法規資料庫的存取權,無法提供更具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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