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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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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
自然人
、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之農業企業機構應具有最近半年以上之農業經營實績。
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其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
所有權
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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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休閒農業區之劃定及輔導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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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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