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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經營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及文件,並製作目錄依序裝訂成冊: 一、籌設申請書影本。 二、經營者基本資料: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應檢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設立登記文件。 三、土地基本資料: (一)土地使用清冊。 (二)最近三個月內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 (三)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四)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現況分析: (一)地理位置及相關計畫示意圖。 (二)休閒農業發展資源。 (三)基地現況使用及範圍圖。 (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項目及面積,並應檢附相關經營實績。 (五)場內現有設施現況,併附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相關經營證照。但無現有設施者,免附。 五、發展規劃: (一)全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及配置圖。 (二)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項目、計畫及面積。 (三)設施計畫表,及設施設置使用目的及必要性說明。 (四)發展目標、休閒農場經營內容及營運管理方式。休閒農場經營內容需敘明休閒農業體驗服務規劃、預期收益及申請設置前後收益分析。 (五)與在地農業及周邊相關產業之合作規劃。 六、周邊效益: (一)協助在地農業產業發展。 (二)創造在地就業機會。 (三)其他有關效益之事項。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2. 前項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除公有土地向管理機關取得外,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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