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得視經營需要及規模,設置下列休閒農業設施: 一、住宿設施。 二、餐飲設施。 三、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四、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五、門票收費設施。 六、警衛設施。 七、涼亭(棚)設施。 八、眺望設施。 九、衛生設施。 十、農業體驗設施。 十一、生態體驗設施。 十二、安全防護設施。 十三、平面停車場。 十四、標示解說設施。 十五、休閒步道。 十六、水土保持設施。 十七、環境保護設施。 十八、農路。 十九、景觀設施。 二十、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二十一、農特產品零售設施。 二十二、其他休閒農業設施。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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