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3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取得主管機關發籌設同意文件或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範圍內國有公用土地採委託經營方式辦理者,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如下: 一、屬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需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計收。 二、應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辦理容許使用範圍者,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百分之五十計收。 三、非屬前二款,仍維持農業使用範圍者,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百分之二十計收。
  2. 依前項各款計收之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機關依法令應繳付之稅費。
  3.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休閒農場經營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受託經營國有非公用土地,且契約期限尚未屆滿者,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次月一日起,其權利金依第一項規定計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9-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