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經審查小組審定後,農會應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加保者為被保險人,農會應於通知書上加註,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主動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條第 3項及農會法第 12條,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7條規定,被保險人在申請加保後,農會審查小組應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並在通知書上加註被保險人的資格異動或喪失情況。如果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異議,則應在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但超過期限則不予受理。被保險人也應在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主動申報給農會。 以農會對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審查、通知、復審程序作為案例來解釋這項法規。
- 審定名詞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 復審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