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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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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經審查小組審定後,農會應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加保為被保險人時,農會應於通知書上加註,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主動申報。
  2. 2.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同時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參加農保者,得免依第六條規定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文件,農會得逕以其申請參加農保之審查結果,認定其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舊法到新法,都對農民健康保險加保的相關規定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與補充。這些條文規定了在特定條件下,被保險人因持有參加保險的農地而失去加保資格的情況,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加保。該法律規定明確,保險人審核後可以核轉農會准予回復加保,並要求農會對符合規定的申請者造具名冊,一份送保險人備查,一份留農會。這些條款都是為了保障符合條件的農民能夠重新獲得加保資格,符合法律精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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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經審查小組審定後,農會應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