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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經審查小組審定後,農會應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加保為被保險人時,農會應於通知書上加註,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主動申報。
  2.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同時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參加農保者,得免依第六條規定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文件,農會得逕以其申請參加農保之審查結果,認定其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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