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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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舊法到新法,都對農民健康保險加保的相關規定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與補充。這些條文規定了在特定條件下,被保險人因持有參加保險的農地而失去加保資格的情況,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加保。該法律規定明確,保險人審核後可以核轉農會准予回復加保,並要求農會對符合規定的申請者造具名冊,一份送保險人備查,一份留農會。這些條款都是為了保障符合條件的農民能夠重新獲得加保資格,符合法律精神。
- 業名詞
- 審定名詞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 復審名詞
- 逾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法規
- 第六條條文
-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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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