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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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且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之人員至少一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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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規第8條註明農會辦理農民加保資格的審查程序,包括被保險人異動或喪失資格應向農會申報、資格異動的情況需重新申請參加保險、以及農會運用戶政及地政機關提供的戶籍及地籍資料來審查被保險人的資格情況。這些規定都確保了對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的嚴謹審查,以及對被保險人異動情況的及時管理。 與上述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在案例中提到的農會對被保險人資格的審查和清查程序,其運用的檔案資料和現地勘查情況都符合法條第8條所規定的審查程序。在農民加保資格的審查過程中,農會確實運用了相關的戶籍和地籍資料,並進行了必要時的現地勘查,以確保被保險人符合加保資格的情況,並定期進行資格清查。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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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