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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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加保之保險效力始於應通知之當日零時,退保之保險效力,終於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
- 2.職業傷病事故發生後,當日始填具申請表送審查通過並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加保之保險效力,始於通知之翌日零時。
- 3.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向投保單位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者,於投保單位依第七條規定審查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經投保單位審查其於申請時已為本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且符合本職災保險投保資格,並繳納該期間保險費者,其加保之保險效力,始於申請之當日零時。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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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職災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 條條文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4 條條文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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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