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8.20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 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被保險人。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以下簡稱強制申請者)。 二、前款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且已領取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被保險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尚未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前,不受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三、前二款以外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以區域性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國民。
- 前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應符合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
- 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參加本職災保險者,於喪失本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資格退保時,本職災保險亦同時退保。
- 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參加本職災保險者,須未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參加本職災保險者,亦須未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已參加本職災保險者,再參加前開保險時,應自本職災保險退保。
- 以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者,以未具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者為限。開啟分頁 ›
- 投保單位應於審查所屬農民投保資格通過加保或喪失資格退保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加保之保險效力始於應通知之當日零時,退保之保險效力,終於通知之當日二十四時。
- 職業傷病事故發生後,當日始填具申請表送審查通過並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加保之保險效力,始於通知之翌日零時。
- 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向投保單位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者,於投保單位依第七條規定審查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經投保單位審查其於申請時已為本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且符合本職災保險投保資格,並繳納該期間保險費者,其加保之保險效力,始於申請之當日零時。開啟分頁 ›
- 被保險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投保單位應於繳納寬限期間內催告其繳納,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由投保單位列報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名冊送交保險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強制申請者:於請領本職災保險給付時,在保險費未繳清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 二、前款以外之被保險人:保險人自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起算日零時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
- 前項未繳納保險費或被取消資格之被保險人,有溢領保險給付情事時,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通知其返還所溢領之保險給付。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請領本職災保險給付時,如未繳納本保險保險費,而僅繳納本職災保險保險費者,於本保險欠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應暫行拒絕給付。開啟分頁 ›
-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傷病給付。
- 前項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之審查,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職保傷病審查辦法)認定之。
- 第一項所定不能工作,應由保險人依下列事項綜合判斷: 一、經醫師診斷被保險人所患傷病需要之合理治療與復健期間及工作能力。 二、合理治療及復健期間內,被保險人有無工作事實。
- 前項第一款事項,保險人於必要時,得委請相關專科醫師提供醫理意見,據以判斷。開啟分頁 ›
-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並符合本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者,得按其當月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 被保險人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不發給身心障礙給付。
- 第一項身心障礙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出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請領給付應備書件及審核基準等事項,準用本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辦理。但被保險人因農職保傷病審查辦法第九條之一請領身心障礙給付者,應另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之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書。開啟分頁 ›
-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或新增部分之身心障礙程度,依本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計算後,增給百分之五十,發給身心障礙給付。但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增給百分之五十之標準給付之。
- 前項所稱同一部位,指與身心障礙種類部位同一者。
- 第一項但書所稱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增給百分之五十之標準給付,指被保險人歷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合計最高以本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第一等級增給百分之五十之給付額度為限。開啟分頁 ›
-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準用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
-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給付,準用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四章第五節規定。開啟分頁 ›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全文共 3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8.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