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保險人依前二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填具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檢具職業傷病之診斷書,經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但被保險人因農職保傷病審查辦法第九條之一請領傷病給付者,其診斷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並附該專科醫師出具之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 前項職業傷病之診斷書,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