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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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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被保險人。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以下簡稱強制申請者)。 二、前款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且已領取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被保險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尚未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前,不受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三、前二款以外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以區域性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國民。
  2. 2.前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應符合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
  3. 3.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參加本職災保險者,於喪失本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資格退保時,本職災保險亦同時退保。
  4. 4.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參加本職災保險者,須未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參加本職災保險者,亦須未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已參加本職災保險者,再參加前開保險時,應自本職災保險退保。
  5. 5.以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者,以未具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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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 4 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