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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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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2. 2.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之。
  3. 3.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四章第一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
  4. 4.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4-2條規定了關於農民健康保險與職災保險的相關內容。根據修正施行的條文,從112年1月10日起,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人將被視為同時參加職災保險。此外,本條還規定了職災保險的監督和保險爭議解決的審議程序,適用於第4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個人同時也適用第6條第3項、第9條、第14條、第15條、第4章第1節和第49-2條的管理和保險給付規定。有關職災保險的試辦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率、繳費方式與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項目、限制條件、審查基準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1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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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4-2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