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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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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不受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其未參加本保險者,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2. 2.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3. 3.依前項但書規定同時參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而二保險皆得請領保險給付時,僅得擇一領取;其自本保險退保者,退還期前繳納之保險費,不受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4. 4.第二項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的規定,農民除了有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的情況外,應強制參加本保險作為被保險人。然而,如果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資格,則可以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不受國民年金法第7條所規定的除外限制。如果農民沒有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將被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第2項的規定,已經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農民,如果再參加前項提到的其他保險,應該先退保農民健康保險。然而,當農民只是再參加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保險,或者只在農閒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時,不適用此限制。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第3項的規定,根據前項的例外情況,同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和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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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同時符合國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