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的規定,農民除了有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的情況外,應強制參加本保險作為被保險人。然而,如果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資格,則可以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不受國民年金法第7條所規定的除外限制。如果農民沒有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將被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第2項的規定,已經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農民,如果再參加前項提到的其他保險,應該先退保農民健康保險。然而,當農民只是再參加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保險,或者只在農閒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時,不適用此限制。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第3項的規定,根據前項的例外情況,同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和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的農民,在發生同一保險事故並且兩者皆有資格領取保險給付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領取;而且退保農民健康保險的農民,可以退還之前繳納的保險費,不受第13條第2項的限制。 至於第4項關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的認定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農民除已參加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勞工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立法理由為免重複保障,浪費資源,明定已參加其他強制性社會保險者,不得再參加本保險。
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不受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其未參加本保險者,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同時參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而二保險皆得請領保險給付時,僅得擇一領取;其自本保險退保者,退還期前繳納之保險費,不受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第二項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農民得選擇參加本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政策,並避免制度轉銜時有所間斷,以維護其權益,爰修正原條文,增列但書規定,列為第一項。另查「公務人員保險法」業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亦經廢止,爰併酌作修正。 二、為避免參加本保險者同時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並為保障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之本保險被保險人加保權益,爰增列第二項,僅限於一定情形始得重複加保。至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認定標準,則於第四項授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三、惟為避免此等重複加保情形變成重複保障,爰增列第三項規定僅得擇一領取;又考量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其自本保險退保時,保險人應退還其期前繳納之保險費。
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不受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其未參加本保險者,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同時參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或其職業災害保險者,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而二保險皆得請領保險給付時,僅得擇一領取;其自本保險退保者,退還期前繳納之保險費,不受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第二項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本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為免重複保障,浪費資源,明定已參加其他強制性社會保險者,不得再參加本保險。
一、為落實農民得選擇參加本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政策,並避免制度轉銜時有所間斷,以維護其權益,爰修正原條文,增列但書規定,列為第一項。另查「公務人員保險法」業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亦經廢止,爰併酌作修正。 二、為避免參加本保險者同時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並為保障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之本保險被保險人加保權益,爰增列第二項,僅限於一定情形始得重複加保。至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之認定標準,則於第四項授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三、惟為避免此等重複加保情形變成重複保障,爰增列第三項規定僅得擇一領取;又考量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其自本保險退保時,保險人應退還其期前繳納之保險費。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本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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