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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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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領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屬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依前條規定申請參加本保險,不受該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一、申請參加本保險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2. 2.曾依前項規定參加本保險,於退保之翌日起算五年內依前條規定再次參加本保險者,亦不受該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3. 3.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1條規定了參加該保險的限制和條件。根據第1項,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人,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以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限制:一、申請參加本保險時年齡在50歲以下;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定的退休俸或退伍金,不適用於還具有領取資格但未領取的情況。根據第2項,曾經依照前項規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人,在退保後的第二天起算的五年內,再次按照前條規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人,也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限制。根據第3項,按照前兩項規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人,不應該領取除了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參考法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1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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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1 條規定:「已領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屬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依前條規定申請參加本保險,不受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