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1條規定了參加該保險的限制和條件。根據第1項,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人,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以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限制:一、申請參加本保險時年齡在50歲以下;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定的退休俸或退伍金,不適用於還具有領取資格但未領取的情況。根據第2項,曾經依照前項規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人,在退保後的第二天起算的五年內,再次按照前條規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人,也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限制。根據第3項,按照前兩項規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人,不應該領取除了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參考法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1條 (98.06.01)
已領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屬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依前條規定申請參加本保險,不受該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一、申請參加本保險時為五十歲以下。 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曾依前項規定參加本保險,於退保之翌日起算五年內依前條規定再次參加本保險者,亦不受該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者,應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以外之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第一項規定服短役期退伍軍人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次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為本條例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故現行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無論服役期間長短,皆無法參加本保險。 (二)然國軍為保持軍隊人力青壯,軍人服役普遍存有時間短、離退早之特性,且服役須受各階法定年限、年齡等規範限制,一般退休年齡較早,查一百零九年服役未滿二十年,未領取退休俸之軍職人員,平均退伍年齡為二十七歲,與勞工及公教人員等從業人員之退休年齡尚有差別。鑑於農業為一種專門職業,亦須長期資本投入及持續累積農作經驗,始能穩定維持農業經營成果。為鼓勵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之退伍青年,儘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經給予一定職業選擇考量期間,爰明定五十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青年,雖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返鄉務農仍可申請參加本保險,以獲得職域性社會保險保障。至於已具領取前開退休俸或退伍金資格而未領取者,並非第二款規範對象,爰為但書規定。 (三)又基於本保險為職域性社會保險,依本條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其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須有一定程度之農業經營規模,始可加保,以落實本保險被保險人應實際從農之立法意旨。其加保之資格條件,將於第五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範。 (四)另經統計因公作戰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按月給與終身贍養金者,約九百三十人,其中服現役未滿二十年,約有七百六十人,約占百分之八十。基於給與終身贍養金者多數為服現役未滿二十年,若退伍時屬於青壯並具有從農能力,亦應允其參加本保險,爰本項第二款未將前開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納入。 三、又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者,日後若因職域轉換等因素退保,應允許再因職域轉換從農而參加本保險。另如僅為取得加保資格,俟晚年再次加保,並不符本條係為鼓勵青年從農之規範意旨,爰於第二項明定曾依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於退保後,應於一定期間內再次加保,始不受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四、考量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於參加本保險前,可能會從事其他職域工作,若領取軍人保險以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與其他領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從業人員相同,皆不能參加本保險,為期一致,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第一項規定服短役期退伍軍人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次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為本條例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故現行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無論服役期間長短,皆無法參加本保險。 (二)然國軍為保持軍隊人力青壯,軍人服役普遍存有時間短、離退早之特性,且服役須受各階法定年限、年齡等規範限制,一般退休年齡較早,查一百零九年服役未滿二十年,未領取退休俸之軍職人員,平均退伍年齡為二十七歲,與勞工及公教人員等從業人員之退休年齡尚有差別。鑑於農業為一種專門職業,亦須長期資本投入及持續累積農作經驗,始能穩定維持農業經營成果。為鼓勵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之退伍青年,儘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經給予一定職業選擇考量期間,爰明定五十歲以下且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青年,雖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返鄉務農仍可申請參加本保險,以獲得職域性社會保險保障。至於已具領取前開退休俸或退伍金資格而未領取者,並非第二款規範對象,爰為但書規定。 (三)又基於本保險為職域性社會保險,依本條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其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從事農業工作」,須有一定程度之農業經營規模,始可加保,以落實本保險被保險人應實際從農之立法意旨。其加保之資格條件,將於第五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範。 (四)另經統計因公作戰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按月給與終身贍養金者,約九百三十人,其中服現役未滿二十年,約有七百六十人,約占百分之八十。基於給與終身贍養金者多數為服現役未滿二十年,若退伍時屬於青壯並具有從農能力,亦應允其參加本保險,爰本項第二款未將前開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納入。 三、又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者,日後若因職域轉換等因素退保,應允許再因職域轉換從農而參加本保險。另如僅為取得加保資格,俟晚年再次加保,並不符本條係為鼓勵青年從農之規範意旨,爰於第二項明定曾依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於退保後,應於一定期間內再次加保,始不受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四、考量服短役期退伍青年於參加本保險前,可能會從事其他職域工作,若領取軍人保險以外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應與其他領有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從業人員相同,皆不能參加本保險,為期一致,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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