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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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1條規定了參加該保險的限制和條件。根據第1項,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人,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以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限制:一、申請參加本保險時年齡在50歲以下;二、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定的退休俸或退伍金,不適用於還具有領取資格但未領取的情況。根據第2項,曾經依照前項規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人,在退保後的第二天起算的五年內,再次按照前條規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人,也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限制。根據第3項,按照前兩項規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人,不應該領取除了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參考法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1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5 條條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2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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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