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
  2. 本職災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並以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3.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在直轄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二十,直轄市補助百分之二十;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縣(市)補助百分之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