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
- 本職災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並以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在直轄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二十,直轄市補助百分之二十;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縣(市)補助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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