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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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4-1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這是為了保障農民的職業安全和提供經濟補償。 2. 該職災保險的保險人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是基層農會。 3. 被保險人需支付職災保險的保險費,其中60%由被保險人負擔。在直轄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20%,直轄市補助20%。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30%,縣(市)補助10%。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來解釋這項法條,並且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4-1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是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的職業安全和提供經濟補償所試行辦理的。根據經濟部勞工保險局的資料,該局現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的保險人,負責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職災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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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