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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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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
  2. 2.本職災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並以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3. 3.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在直轄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二十,直轄市補助百分之二十;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縣(市)補助百分之十。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4-1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這是為了保障農民的職業安全和提供經濟補償。 2. 該職災保險的保險人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是基層農會。 3. 被保險人需支付職災保險的保險費,其中60%由被保險人負擔。在直轄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20%,直轄市補助20%。在縣(市),中央主管機關補助30%,縣(市)補助10%。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來解釋這項法條,並且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4-1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是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的職業安全和提供經濟補償所試行辦理的。根據經濟部勞工保險局的資料,該局現為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的保險人,負責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職災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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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4-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本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