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年度結算如有虧損,除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即檢討虧損發生原因;如認為應調整保險費率時,應即依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4條規定了虧損的撥補方式。根據該條款,如果在本保險年度結算中出現虧損,除了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外,還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應當立即檢討虧損發生的原因。如果認為需要調整保險費率,則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調整。 例子:如果某個農民健康保險業務機構在某個年度的結算中出現虧損,他們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撥補。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會對虧損的原因進行檢討,如果認為這是由於保險費率不足造成的,就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費率調整。
本保險年度結算如有虧損,除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即檢討虧損發生原因;如認為應調整保險費率時,應即依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立法理由本於社會保險納費互助,宜本自給自足為原則,爰明定本保險年度結算如有虧損,除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即檢討虧損發生原因;如認為應調整保險費率時,應即依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本於社會保險納費互助,宜本自給自足為原則,爰明定本保險年度結算如有虧損,除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並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即檢討虧損發生原因;如認為應調整保險費率時,應即依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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