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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43保險經費之預算及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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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由保險人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編列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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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3條,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所需的經費,保險人應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五點五,編列預算。在中央社會保險局還未設立的情況下,應由辦理本保險業務的機構主管機關進行撥付。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3條 範例:假設某年度農民健康保險的應收保險費總額為1億元,根據第43條的規定,保險人需編列預算的金額為550萬元(1億元 x 5.5%)。在中央社會保險局尚未設立的情況下,這550萬元的預算款項應由辦理本保險業務的機構主管機關進行撥付。

立法沿革 1

(0780606 制定)

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由保險人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編列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之。

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不得超過當年度應收保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由保險人編列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780606 制定)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不得超過當年度應收保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由保險人編列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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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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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3 條規定:「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由保險人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編列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