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3 條(保險經費之預算及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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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由保險人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編列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之。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3條,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所需的經費,保險人應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五點五,編列預算。在中央社會保險局還未設立的情況下,應由辦理本保險業務的機構主管機關進行撥付。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3條 範例:假設某年度農民健康保險的應收保險費總額為1億元,根據第43條的規定,保險人需編列預算的金額為550萬元(1億元 x 5.5%)。在中央社會保險局尚未設立的情況下,這550萬元的預算款項應由辦理本保險業務的機構主管機關進行撥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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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