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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3 條(保險經費之預算及撥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由保險人按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五點五編列預算,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由辦理本保險業務機構之主管機關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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