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2 條(保險基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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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2條,農民健康保險基金可以進行以下幾種運用: 1. 可以投資於公債、庫券和公司債等金融產品。 2. 可以存放在國家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公營銀行。 3.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有利於基金收入或農民健康保險業務的投資。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除了前述的運用和保險給付支出之外,農民健康保險基金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此外,該條還規定基金的管理和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最後,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保險人應當每年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基金的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并公告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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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