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職災保險所需經費與年度結算如有虧損,準用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4-3條規定,如果本職災保險所需的經費與年度結算出現虧損,則應適用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來處理。這表示當農民健康保險所需的經費無法足夠支付職業災害保險的費用時,該條規定允許其他資金源來彌補這種虧損。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這個法規,可能會從其他財政來源或法定保險金來給予保險人足夠的資金來支付災害相關的給付。
本職災保險所需經費與年度結算如有虧損,準用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本職災保險所需經費與年度結算如有虧損,準用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以建立本職災保險之虧損之辦理方式。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本職災保險所需經費與年度結算如有虧損,準用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以建立本職災保險之虧損之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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