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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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災保險所需經費與年度結算如有虧損,準用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之。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4-3條規定,如果本職災保險所需的經費與年度結算出現虧損,則應適用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來處理。這表示當農民健康保險所需的經費無法足夠支付職業災害保險的費用時,該條規定允許其他資金源來彌補這種虧損。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這個法規,可能會從其他財政來源或法定保險金來給予保險人足夠的資金來支付災害相關的給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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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