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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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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條例之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機構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5條,如果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該條例所提供的保險給付,或者提供虛偽的證明、報告、陳述和申報診療費用,除了要處以領取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兩倍的罰款外,還應根據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需轉交給司法機關處理。特約醫療機構因此領取的診療費用可以在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項法規強調了領取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的不正當行為,並將其視為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此外,條文還提到可以根據民法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儘管沒有具體的範例與這項法條直接相關,但這條法條可以用來對那些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的行為進行制裁。特約醫療機構可以在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因這些不正當行為而領取的診療費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詐欺名詞
  • 罰鍰名詞
  • 民法法規
  • 損害賠償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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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5 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條例之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