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6 條(投保單位違法辦理農保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鍰。農民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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