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6 條(投保單位違法辦理農保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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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鍰。農民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6條的規定,如果投保單位不依照該條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則投保單位應被處以二分之一的罰鍰。此外,農民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上所公布的「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實施要點」,投保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投保手續,將被視為違法行為,受到相應的處罰。同時,受保農民因此所受之損失,有權要求投保單位按照標準賠償之規定進行賠償。 參考資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實施要點」,https://www.coa.gov.tw/ws.php?id=16835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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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