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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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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為確認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資格所需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2.保險人、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及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9-2 條針對被保險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資格所需的資料,提出以下兩項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為了確認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的資格,有權向相關機關請求必要的資料。相關機關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提供。 這項規定強調了確認被保險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所需的資料重要性,並強調相關機關不能無故拒絕提供資料。 例如,當一名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時,中央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可以向該農民所在地的農會或相關單位請求提供農民身份證明、申報的土地面積等資料,以核實其參加保險的資格。 2. 保險人、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前項規定獲得的資料,應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確保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並遵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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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9-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為確認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資格所需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無正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