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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為確認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資格所需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保險人、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及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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