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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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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9-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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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或保險人為確認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之資格所需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保險人、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二十一條
及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
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
核
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行
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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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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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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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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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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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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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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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身心障礙給付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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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喪葬津貼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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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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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之一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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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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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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