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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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9-2 條針對被保險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資格所需的資料,提出以下兩項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為了確認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的資格,有權向相關機關請求必要的資料。相關機關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提供。 這項規定強調了確認被保險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所需的資料重要性,並強調相關機關不能無故拒絕提供資料。 例如,當一名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時,中央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可以向該農民所在地的農會或相關單位請求提供農民身份證明、申報的土地面積等資料,以核實其參加保險的資格。 2. 保險人、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前項規定獲得的資料,應該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確保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並遵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核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2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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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