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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 條(保險人及監理委員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2.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3.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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