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 條(保險人及監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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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 2.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 3.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條是關於保險人及監理委員會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農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是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的中央社會保險局。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該業務暫時由勞工保險局代為辦理並擔任保險人。根據第2項的規定,為了監督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並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成立了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佔三分之一為原則組成。第3項規定了該委員會的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的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並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91.06.26)、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84.11.08)、訴願法(89.06.14) 範例: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條第1項的規定,當中央社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法規
-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法規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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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