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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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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4 條
(保險人及監理委員會)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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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由中央
主管機關
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及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後發布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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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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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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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16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通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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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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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醫療給付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身心障礙給付 §36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喪葬津貼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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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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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之一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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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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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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