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了農民健康保險的主管機關。根據該條規定,在中央地區,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地區,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地區,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民位於台北市,那麼該農民的農民健康保險事務將由台北市政府負責監管和管理。另外,如果一位農民位於彰化縣,那麼該農民的農民健康保險事務將由彰化縣政府負責監管和管理。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保險之各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規定刪除。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我國社會保險採職業分立制,本條例係規範農民職域性社會保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為求事權統一,爰修正本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明定本保險之各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規定刪除。
我國社會保險採職業分立制,本條例係規範農民職域性社會保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為求事權統一,爰修正本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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