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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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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了農民健康保險的主管機關。根據該條規定,在中央地區,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地區,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地區,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民位於台北市,那麼該農民的農民健康保險事務將由台北市政府負責監管和管理。另外,如果一位農民位於彰化縣,那麼該農民的農民健康保險事務將由彰化縣政府負責監管和管理。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780606 制定)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保險之各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0890526 修正)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規定刪除。

(1070518 修正)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我國社會保險採職業分立制,本條例係規範農民職域性社會保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為求事權統一,爰修正本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0780606 制定)

明定本保險之各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0890526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規定刪除。

(1070518 修正)

我國社會保險採職業分立制,本條例係規範農民職域性社會保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為求事權統一,爰修正本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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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3 條規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