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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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了農民健康保險的主管機關。根據該條規定,在中央地區,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地區,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地區,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民位於台北市,那麼該農民的農民健康保險事務將由台北市政府負責監管和管理。另外,如果一位農民位於彰化縣,那麼該農民的農民健康保險事務將由彰化縣政府負責監管和管理。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3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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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