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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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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了農民健康保險的主管機關。根據該條規定,在中央地區,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地區,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地區,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民位於台北市,那麼該農民的農民健康保險事務將由台北市政府負責監管和管理。另外,如果一位農民位於彰化縣,那麼該農民的農民健康保險事務將由彰化縣政府負責監管和管理。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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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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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3 條規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